人命关天,救还是不救?
这几天,湘西北连绵的雨,沅江洪水暴涨。
某乡村渡口,对岸一对母子,老母亲搀扶着瞎眼儿子在雨中呼喊船工,儿子快不行了,行行好渡我们过河,我要送儿子去县医院。
长一声、短一声、高一声、低一声,半个时辰后渐渐没有了声音。
此岸的船工十分纠结,他不是不想开渡,而是海事部门已下令禁航,船码头的建筑物上刷着醒目的标语: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!
一个村干部路过,获悉情况,心生悲悯,他下令船工开船,将那对母子接过了河。
接下来,船工被县海事部门执法大队扣留,他将面临至少5000元的处罚,而这位村干部,面临问责。
海事部门执法错了么,没错,他们是在执法,因为有禁令在先,禁止通航是“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”。
只是,禁止通航确保了可渡可不渡的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”,而那时急需过渡的人民中的母子俩,是否保证了生命安全呢?
而那位村干部,我在赞赏他勇于担当和拥有慈悲心肠的同时,为他捏了一把汗,海事部门发布了禁令,完全可以问其责。而且,假如在开渡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怎么办?
那一定是欲哭无泪的悲剧。
这不禁让我想起了1998年本埠的一桩案子。同样是沅江洪水暴涨,鼎城区牛鼻滩附近两个小孩被困在河中的沙洲上,眼看洪水要将沙洲淹没,孩子的家长哭求船工救人,船工舍命去救,遗憾地是孩子救上船后,船发生倾覆,两个孩子死亡。结果,死者家属将船工和报道船工勇救孩子的媒体告上法庭,船工和媒体败诉。
救人本来是人的本能,在没有什么法律条文的时代,救人不存在纠结,救人失败不存在赔偿;而在法治社会里,人们在面临生死存亡时,得先在脑海里过滤下法律条文,有时为救或不救而纠结不已。
君不见,自从2010年“彭X案”发生后,如今发生同样的情况,人们总是先拿起手机拍照,或邀请一个人做证,一番戏剧式的表演程序完成后再施救,救人也就是几秒间的事,有时错过了几秒,也许一个生命就眼睁睁失去了。完成自我保护后再救人这算有担当的,有的干脆漠然视之,唯恐惹祸上身。
狗看到主人落水后,会毫不犹豫地跳下水去咬住主人的衣袖,而作为灵长类动物的人类在面临同样的情形时,却很难做到“毫不犹豫”了。
法律与条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进步,可人类是不是也被自己制订的法律给逼到死角上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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